刘刚:将优化营商环境纳入法制体系 天津迈出重要一步
2019-09-05

9月1日,天津市首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法规——《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将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该条例共分8章73条,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条例的出台从法律层面对营商环境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建立了一个更适合天津经济发展现状的微观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从微观上激活市场主体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是一个创新之举。”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刘刚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运行最基础的环节,也是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一个拥有稳定、公平营商环境的地区,一定会获得民营企业的青睐。因为任何企业的投资行为的发生,都是基于对当地市场需求和营商环境的预期做出的。

刘刚告诉记者,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最怕的是出现不确定性,尤其是市场和营商环境带来的不确定性。因为一家企业的发展壮大不仅需要企业家和员工付出努力,而且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在企业的经营中,企业实际成本不仅包括生产过程的要素投入,而且包括因营商环境因素带来的隐性投入。良好的营商环境会使企业的隐性投入最小化,甚至会降低发生在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成本。一个城市的法律和政策体系的完善性和执行效率本身就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可以降低隐性投入和成本,另一方面可以稳定预期,使企业和投资者产生良好预期。此次天津将优化营商环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可以让投资行为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让企业拥有“防身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此外,刘刚强调,条例设立后相关执法管理部门、各区县在执行层面相当重要,要确保条例举措落实到位。一方面要让执法者、管理者加强学习,了解条例内容,在工作中依例行事;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企业的宣传,让他们知晓自己的权利,真正发挥条例的作用。

刘刚还建议,条例实施后,还应建立起企业反馈机制,让企业出现问题能够快速解决;要加快国企混改步伐,改造平等的市场主体;重视创新生态系统建设,将零散的激励变成系统的激励。

“一个地方经济活力是否强劲往往取决于微观激励机制是否有效。高效运行的市场机制是微观激励机制的核心。因而,天津要把营造北方地区最富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目标。条例的出台,就是天津迈出这一目标的重要一步。”刘刚说。(记者 段玮)

(来源:津云)